根據判決書揭露,被害人小婷2024年6月9日下午在新竹市一間壽司店女廁上廁所,機警察覺有支側錄筆後立即報警,警方趕到現場後,將前位進入女廁的吳男逮捕。 吳男見事跡敗露後,接受偵訊時坦承犯行,檢方掌握監視器影像、密錄器畫面、照片等多項有力證據,足以證明其涉案,最後依法起訴吳男。 法院認定吳男為滿足私欲,偷拍小婷如廁,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並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考量吳男坦承犯行與犯後態度,與被害人請求從重量刑的意願,依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