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3 18:35 臺北時間

有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新制2026年7月上路 違者最重可罰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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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食藥署今日公告修正相關法令,有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示意圖,Pexels)
食藥署今日公告修正相關法令,有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示意圖,Pexels)
衛福部食藥署於今(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新制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違者最重可罰400萬。
食藥署今天表示,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衛福部於今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食藥署表示,相關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參酌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另外,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可以標示為「鮮乳」,另外,還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的標示規定。
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受訪時說,新制上路後,乳品市售包裝如果有標示不完整的問題,可以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外,市售包裝乳品標示、宣傳等,要是有不實、誇張、容易誤解的情況,例如不是鮮乳卻標為鮮乳,可以對產品負責廠商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的等同意義字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等,可以用「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另外,擴大規範對象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
食藥署說,相關規定除上述涉及鮮乳品名標示,自2026年7月1日生效,其餘修正規定自2027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更新時間|2025.06.03 18:3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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