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14:47 臺北時間

葉丙成遭爆自肥6/葉丙成稱退出協會無涉標案 學者:恐仍有圖利、背信疑慮

mm-logo
時事
法律學者認為,葉丙成身居要津,未盡利益迴避之責,恐仍有《刑法》圖利、背信等疑慮。(翻攝自葉丙成臉書)
法律學者認為,葉丙成身居要津,未盡利益迴避之責,恐仍有《刑法》圖利、背信等疑慮。(翻攝自葉丙成臉書)
本刊昨(3日)報導,教育部政次葉丙成多次利用職務圖利自己創辦的2協會、3公司,雖然任官後已辭去相關職務,但教育部的標案,與他有關係的協會或公司幾乎都會參與,爭議不斷。雖然教育部與葉丙成本人相繼透過新聞稿及發聲明否認,但法律學者仍認為,葉身居要津,未盡利益迴避之責,恐仍有《刑法》圖利、背信等疑慮。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總統盃AI素養爭霸賽係依補助作業規定辦理,補助對象為愛自造者學習協會,並未補助或支付任何款項予帕亞科技公司或其他廠商。葉丙成也強調,自己創辦的台灣素養教育協會,從未接過政府案子,未曾圖利該協會,其個人及配偶也已退出協會運作。
對此,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趙萃文認為,按國家預算非主政或在職者所得而私,公款法用,為公務員人人可知之識,不可以國家財物循一己之私,此理亦至明。現行《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至7年有期徒刑。
趙萃文指出,特別是《刑法》中的《貪污治罪條例》,更大幅度加重本條刑度,拉高至5至15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千萬以下罰金。在比較立法例上,德、日兩國《刑法》中雖無圖利罪之規定,但公務員違背法令進行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仍可依背信罪論處,並非沒有刑事責任。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新時間|2025.06.04 14:47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9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