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呂男日前在桃園某酒店消費,點林女坐檯,並花4.8萬元將對方誆出場3天,同時呂男找來43歲姜姓白牌車司機包車,赴花蓮3日旅遊,3人8日上午登記入住花蓮一間摩鐵。警方調查指出,透過監視器鎖定旅男行蹤,在9日凌晨於花蓮市某汽車旅館將人逮捕,並在新北市拘提司機姜男到案。
呂嫌落網時精神狀況不穩,說詞反覆,向警方供稱,因林女欠債未還,受人所託才前往酒店將她帶出討債,但警方卻未在呂男身上未搜到任何本票等討債證據;事後又翻供,稱他在林女身上花很多錢才憤而行凶。目前全案朝殺人方向偵辦,詳細犯案動機仍待進一步調查釐清。
對此,花蓮地檢署訊問過後,認為呂男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外,白牌車司機姜男則無羈押必要,以10萬元金額交保。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