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北部年輕男子,騎機車自撞倒地、送醫時已無呼吸心跳(OHCA),經搶救雖一度恢復心跳,但因主動脈重創、心包膜積水,需裝設主動脈支架與葉克膜,送入加護病房。
然而隔日患者依然深度昏迷、昏迷指數僅3分,瞳孔無光反應,經持續觀察,病況極不穩定,醫療團隊第二次與家屬召開會議說明。
李明哲指出,家屬在理解患者病況後,主動提出器官捐贈意願。原計劃執行腦死捐贈程序,但由於病情可能無法撐到完成腦死判定,因此醫療團隊提出「心臟死亡後捐贈(DCD)」方案,並充分與家屬討論流程,獲得其同意。
根據程序,當天下午4、5點即通知檢察官與法醫,晚間11時30分檢察官到場。經偵訊家屬、完成捐贈同意書後,患者在手術室內撤除維生設備(含葉克膜),等待23分鐘自然心跳停止,觀察5分鐘後由醫師宣告死亡。
隨後法醫確認遺體狀況並開立屍體相驗書,家屬亦簽署摘除同意,最後僅捐出2個腎臟供移植之用。
「在這個島嶼上,活摘器官不可能發生,百分之百不會出現在台灣!」李明哲強調,此案在醫療判斷、倫理原則與法律程序上皆無瑕疵,唯一問題在於部分法務機關對DCD程序理解不足,造成外界誤會。
李明哲透露,器捐病主中心將邀請法務專家與具經驗醫師共同檢討流程,若有不足之處,會整理具體意見提供給衛福部與法務部作為後續修訂器捐作業指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