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昨(13日)表示,現行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已公告修正為「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從「調整上班日期」的名稱,改為「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
處理要點新增,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因應除夕及春節計放假5天,其部分放假日可能逢例假日而須補假,為利假期安排連續,因此於但書規定,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人事總處表示,基於國人已習慣週休二日作息,因此「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已刪除調整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補行上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