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坤與阿玟曾是男女朋友, 交往期間經常去開房間,不過阿坤竟在某次開房時,在未經阿玟允許之下,偷拍3段性愛影片。然而,2人分手後,阿坤竟由愛生恨,報復性上傳對方的性愛影片,同時在社群公開阿玟本人的照片,並附上「XXX大賽」「渣女」「小母狗」「公X車」等文字。
阿坤事後變本加厲,發訊息威脅阿玟,包含「剛剛照片不知道妳是否有看到,不過沒差,我只想要大家知道妳為人」「X小姐,不管妳有沒有看到,過陣子妳身邊的人都會收到我準備的禮物,妳前夫也會,妳也別問誰有,拿到的人也不會說吧,提前祝妳生日快樂」等,阿玟得知後,氣得報警處理。
對此,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照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3宗恐嚇危害安全罪、無故散布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各判處阿坤7個月、4個月、4個月、4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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