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故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說明,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性騷案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告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到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都能申請公假。
勞動部呼籲,即日起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之調解,雇主應給予公假;若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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