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院判決書指出,去年(2024)6月間,少女與一名綽號「大雄」的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後,首次相約見面。男子將少女帶回彰化縣住處,並在2樓房間內違反其意願,強行親吻並襲胸。
少女雖試圖掙脫未果,最終以「要上廁所」為由逃離現場,並立即向家人求助後報警。警方循線在男子住處將其逮捕。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與少女同處一室,但否認有猥褻行為,並表示自己因「情緒問題」容易暴怒,才有推打動作。辯護人則質疑少女證詞前後不一致,並指出案發後少女仍主動追蹤男子社群帳號。法院調查發現,少女衣物上採集到的DNA與被告相符,且監視器畫面顯示少女逃離時神情驚慌。
此外,被告過去曾有類似前科,犯罪手法高度相似。法官認定,被告辯詞與事證矛盾,少女反應真實可信,故不採信其說法。
法官指出,被告身為成年人,卻對未成年少女施以不當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加重其刑。考量其前科紀錄、犯後態度不佳,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未履行賠償,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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