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今年3月9日晚間,越南籍移工阿成與友人小玲相約至台中市友人家中飲酒,當在場友人離開後,阿成心生邪念,無視受害者小玲的明確拒絕與反抗,竟將房門上鎖,強奪小玲手機,阻斷其對外求救的機會。隨後,阿成將她壓制於床上,並威脅她「若不從就殺了妳」。
小玲因為曾在房中瞥見有刀子,為了活命而不敢強力反抗,阿成看準她的恐懼,趁機強脫她的褲子,接著戴上保險套硬上,然而,過程中卻又刻意拔掉保險套,舉止十分惡劣。案發後,小玲因反抗,身上留有頸部疼痛、手部及右小腿瘀青等傷勢。直到清晨,她才透過手機向友人求助,告知對方自己被性侵,並提供受害地址請求協助報警。友人接獲訊息馬上衝去台中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報案,警方獲報趕往現場處理。
阿成聲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但小玲卻反駁表示,當初是因對方說有其他女性朋友在場才卸下心防,答應對方邀約,當其他友人於晚間離去,她表明欲叫車返家時,阿成卻迅速搶走她的手機,還將她抱到床上強吻,兩人發生激烈拉扯,她雖試圖掙脫與求救,但仍被強壓,阿成甚至威脅她:「如不願意,我會掐死你」、「如果妳不願意的話,妳知道我會殺妳,知道嗎?」、「妳相信我會把妳殺死嗎?」
小玲坦言因恐懼才配合對方,還提供保險套給對方,沒想到阿成卻在中途拔掉保險套,強行在她體內射精。小玲供稱隔天清晨醒來後就躲進廁所叫車,並向司機發出求救訊息,告知對方自己被性侵,請求對方協助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審酌醫院驗傷報告與被害人證詞,以及案發後迅速報案並製作筆錄等證據,認為證據與被害人的證詞完全吻合。法官認為阿成出於一己私慾,無視他人身體自主權,惡行重大,案發後卻毫無悔意,甚至以「遭被害人設局」的說詞為自己開脫,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個月徒刑,在服刑完畢或赦免後就驅逐出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