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1點左右,4人驅車前往三峽插角里,洪男將車停在產業道路邊後,便跟吳男一起攙扶已因酒意站不穩的賴女下車,將賴女帶到林間後,吳男2話不說就掏出槍枝,朝賴女正面連開3槍,隨後2人將賴女推落坡間,直到18天後,才遭警方尋獲已經腐爛的屍骨。

吳、洪2人因殺害賴女被起訴,一審法官雖認定吳男持槍射殺害賴女,依殺人罪判處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卻以「欠缺積極證據證明其與吳有共同殺人之犯意與分工」為由,將洪男無罪釋放,檢方與死者家屬自然是無法接受,於是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則認為,吳男與賴女毫無深仇,其殺意來源除了是「替洪出氣」之外,不可能會有其他動機,案發後洪又與吳共同處置遺體,包含燒燬被害人遺物、對外假造賴女行蹤訊息,顯示洪對槍擊與棄屍確屬知情並參與,且在偵訊過程中供述反覆,根本是有意隱瞞,最終認定洪就是白骨案的共同正犯,依殺人罪判12年、遺棄屍體判6個月,合併執行12年6月的徒刑,2人最終為自己犯下的殘忍愚行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