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指出,小玟與林男2016年6月交往約半年,期間卻被對方2度強迫性關係,第1次是在同年暑假間,2人在校園教室飲酒聊天時,林男在小玟不同意並掙扎拒絕下,強行脫去她的衣物並以指侵得逞;隔日上午,林男又趁小玟離開前,再度脫光對方的衣物,將人拉到腿上壓制,以下體2度得逞。
第3次則是隔年雙方分手情況下,林男因不甘結束關係,約小玟在校園大樓談話,在小玟明確拒絕復合後,林男竟將她壓制在牆上,強行拉下褲子撫摸她的私密處,從後方性侵得逞。對此,林男到案後矢口否認,聲稱2人性行為皆在小玟自願下進行,否認硬上。
不過檢察官認為,小玟在事件後,均曾向友人哭訴,與偵訊時陳述一致,且在社群詳細記錄當時心情,且校內性平會調查報告亦顯示,林男承認性行為確實曾發生;多項資料相互印證,檢方未採信其否認之詞,依法提起公訴。事實上,強制性交屬重大罪名,追訴期最長可達30年,因此該案並未逾越追訴期間。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