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32元電鍋送拾荒婦 被檢舉後買新電鍋換回
據報,北投區清潔隊員黃男去年7月晚間執行清運期間發現一個大同電鍋,撿回家確定還可以使用後,隔天交給一個不認識但經常看到的拾荒婦人。黃男因此遭同仁檢舉,清潔隊要求歸還電鍋,黃男不好意思向婦人討回,只好自掏腰包買了新的電鍋和婦人交換。
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說明,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後將他記過1次,由於此案已涉貪污行為,因此移送政風室查處,移送法辦。儘管電鍋殘值只剩32.56元,黃男仍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起訴。檢方表示,黃男犯後自首,且情節輕微,請法院減輕其刑,但也強調並非免刑,避免鼓勵「義賊廖添丁」的錯誤觀念。
清潔員遭判有罪 法務部表示已提出修法
士林地院今一審判決出爐,黃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此案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回應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及檢察官行使職權。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的議題,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小額貪污案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所受有期徒刑的減刑得減至2/3,法院也可視具體個案情節免除其刑。修正草案去年5月31日已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
最高檢察署先前也曾發函給檢察機關,注意小額貪污可做不起訴處分或在審判中建請法官判免刑,期許檢察官能做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