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提起訴訟抗罰1萬2千元的理由為何?
根據現行法規,汽機車駕駛人年滿75歲必須換發駕照,且每3年須重新換發駕照。判決指出,逾80歲的黃姓老翁今年中騎乘普通輕型機車行經台北街頭,因轉彎未打方向燈遭警方攔查。警方發現,黃姓老翁的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早已被註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千元,並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
老翁不服提起行政訟訴,他向法官表示,因為年紀大未注意換照期限,平常也很少騎車,當天是臨時有事急著出門才騎車,並不是故意要違規,請求撤銷罰單。
法官為什麼判決老翁勝訴?
據了解,老翁是2010年因為交通違規遭記點,又因為年滿75歲,監理所寄發換照通知,但老翁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換照,因此遭註銷駕照。但法官檢視證據發現,違規記點必須作成正式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才有法律效力,主管機關只收取罰鍰,未依規定記點,因此,記點處分並不存在。
法官認為,本案關鍵不在今年中老翁騎士有沒有違規,而是「駕照註銷的法律基礎是否成立」,既然違規記點沒有法律效力,換照程序就是建立在不存在的記點處罰上,後續警方和交通裁決所再以「駕照已遭註銷仍駕車」為由開罰,於法有違,因此採信原告黃姓老翁的說法,撤銷1萬2千元罰單的處分,判決黃男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