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若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就要再停職,高虹安指出,就算三審撤銷二審發回更審,也無須再予停職,因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導致地方政務難以推動。新竹市民政處也說,《地方制度法》相關解釋及內政部函釋,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與復職的處理方式,早已有明確且一致的原則,若判決再撤銷無罪、發回更審,也不須再停職。
內政部今天也對此發新聞補充表示,高虹安涉貪案三審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及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暫無須再予停職,惟如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另《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也規定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將持續關注新竹市長相關司法案件法院審理情況,依法辦理。
高虹安涉貪案2024年7月被一審判決有罪,內政部依規定停職,上個月二審逆轉、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剩偽造文書6月刑期,她也立刻申請復職。不過她在網路節目受訪時,針對內政部的處理提出幾點質疑。她認為自己在立委任內發生的助理費案,卻導致市長職位被停職,狀況極其特殊,認為《地方制度法》在這塊沒有規範清楚,停職的理由和任期沒有關係。
高虹安也懷疑內政部同意她復職的時間比停職的處理的時間來得長,認為兩者處理上的態度差很大,還說內政部長劉世芳感受到大家都很關注,她才能回到市府上班。
復職花比較久? 內政部說明時序
內政部今發出新聞稿回應說明,針對《地方制度法》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由內政部予以停職。內政部說明,立法意旨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關係,並避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尚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縣市長依相關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在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內政部表示,新竹市府在高等法院2025年12月16日上午10時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於同日下午5時左右,以公文將其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次日(17日)下午2時就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均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並無刻意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