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澳門籍男子2024年12月底來台自駕旅遊,租用自小客車後,不管國內時速規則,短短數日內多次違規超速,包含國道1號南向124公里處、台74線快速道路12.7公里及4.8公里處、台9線路段、南澳觀音隧道,以及國道5號北向34.9公里處,行車速度均超過最高速限20至40公里不等。最終遭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5,200元或2,300元罰鍰,合計6件共2萬5400元。
不服繳2.5萬罰單「提1理由」全免繳?
為此,澳洲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裁罰機關明知他為非本國籍人士,租車資料中亦載明澳門通訊地址,且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限僅15天,卻仍將舉發通知與歸責文件寄至在台短期住宿的圓山大飯店,由於寄送時已離境,因此無法收文件,主張自己喪失依法陳述意見、辦理歸責或選擇較低裁罰金額結案的權利。
全案審理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機關並未確實查明「男子是否仍在國內」,嚴重侵害當事人程序權利,判准撤銷6件裁處,並由裁罰機關負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