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高雄慢跑女子遭猥褻 案發經過為何至今難忘?
判決指出,案件發生於2006年8月24日晚間10時許,地點位於北高雄一處巷道。鄭姓男子見一名女子獨自慢跑,趁四下無人,從背後以外套套住對方頭部,導致被害人因呼吸受阻而短暫昏迷。
在女子失去意識後,鄭男解開其衣物鈕扣,並對其胸部進行猥褻。過程中,附近住戶察覺異狀外出查看並報警,女子才得以及時脫身,未再遭進一步侵害。
為何相隔19年才查出嫌犯身分?
警方當年曾在被害人胸罩上採集到DNA跡證,但受限於當時資料庫與比對技術,始終無法鎖定嫌犯。直到多年後,鄭男因另起性騷擾案件依法被採集唾液檢體,送交刑事警察局進行比對,才與舊案DNA成功吻合。
警方隨即將鄭男逮捕歸案,並依涉嫌強制猥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高雄高分院為何仍不准緩刑?
鄭男上訴主張,案件距今已近19年,期間未再犯重罪,並於偵審中坦承犯行,表達悔意與賠償意願,也願接受心理諮商,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並宣告緩刑。
不過,高雄高分院認為,鄭男選擇夜間對獨行女子下手,以外套蒙頭造成昏迷後實施猥褻,行為手段具高度危險性,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難認情節輕微。
法院:犯行惡性不輕
高分院指出,本案法定最低刑度為6月,且已可適用罪犯減刑條例,並無「情輕法重」情形,因此撤銷原審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9月,但明確裁定不予緩刑。
此外,法院也說明,被害人已明確表示不願與被告調解,加上本案是因鄭男涉及另起性騷擾案件才曝光,難以僅因時間久遠,即認定有暫不執行刑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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