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事發在2024年8月,陳姓男子與一名外籍女子在租屋套房內談妥價碼後合意進行性交易。然而完事後陳男卻突然聲稱自己是警察,說要來查對方有沒有使用毒品,要求她把化妝品和包包打開、給他搜查,沒有毒品才把手機還給她。
女子起初信以為真,還配合讓陳男找自己的隨身物品,結果後來陳男疑似想爭執款項,2人因此爆發肢體衝突,女子臉部、腿部出現紅腫傷勢,事後憤而報警、提告強盜。
檢方調查後認為陳男所為未達強盜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不過檢調指出,陳男假冒警察身分對女子進行「搜查」,已涉及僭行公務員職權,遂另案偵辦並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陳男明知自己並非執法人員,卻假借警察名義要求他人配合檢查,侵害他人權益,也損害警察機關的公信力,且他過其過往有多項前科紀錄,日前依僭行公務員職權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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