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女子去年3月初凌晨與陳男相約到沙鹿一間酒吧喝酒,席間女子不勝酒力,陳男見況就開車送對方回租屋處休息,不過當天上午10時,陳男見女子因酒意與疲憊入睡時,就大膽上下其手。
女子被觸碰私密部位驚醒,但又不敢聲張,繼續裝睡,並故意翻身轉向另一側閃避,怎料,陳男仍不停手,還變本加厲,親吻女子臉部、嘴唇,還從後環抱,將手伸入她鬆緊褲內繼續猥褻、撫摸私密處,在各種撫摸試探後,陳男色心大起,試圖扯下女子的鬆緊褲,想要完全佔有女方,此時女子忍無可忍,當場用手抓住褲頭,並轉身面向陳男,讓對方知道自己已清醒,陳男這才嚇得立刻停手,事後女子不堪受辱,憤而提告。
全案台中地院審理時,認定陳男犯乘機猥褻罪,判刑7個月,不過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但遭駁回。至於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審酌,陳男漠視原告之性自主權,對受害女子乘機猥褻,造成女方心理創傷,衡量雙方學歷、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後,最終判決陳男應賠償25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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