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舒雅聲明全文
陳玉珍立委在2025年初提案刪除公視23億預算,並對文化界喊話「丟掉那隻要飯的碗」。
一個月後我受訪談凍刪預算的影響,說了「合法的飯你不要嗎」。那是把陳玉珍委員扣在整個文化界頭上的飯碗撿起來丟回去。
「要飯說」從一開始就是陳玉珍委員的話語,不是我對自己的描述。
如今,我以全職音樂人、在平台灣社會的公民身分,嘗試把申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每個可查證的環節攤開來討論。
這個議題長期被資訊落差與情緒操作淹沒,若希望文化政策更進步,需要扎根於事實的討論。
關於補助類別
音樂產業的補助有很多類別,我申請的是其中一項,為了「專輯製作」的補助。
包括:
-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
-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
- 跨界內容合製補助
-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 星品牌經紀補助
- 人才培訓補助
- 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補助
- 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是競爭型補助,每年2、3月公告簡章,每位申請人皆須依規定撰寫專輯計畫書,投遞全新未發行過的DEMO,接受多位評審審查(以創作新聲類為例是9位),等待最終公告結果。
今年「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共有88組藝人/團體獲得補助,我是其中一組。補助最高金額230萬。
我拿到的金額是70萬。創作新聲類今年共30案,其中27案都拿到70萬上限,顯見70萬並非特別待遇,是這一類的標準額度。
這是我第一次申請補助,過往所有作品都是自費出資。申請補助的原因是專輯製作所需的資金龐大,這點將於後面詳述。
關於身分
●本人已於2026年2月離開「立法委員助理」一職,「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期間本人不具公職身分,無涉利益迴避問題。(其實,立法委員助理本來就不是公務人員,我從來不具有公職身分)
●本人於前一份工作期間,無經手流行音樂相關業務,亦與相關長官、承辦人員、評審等皆無私交。本人任職期間謹守嚴格於法律標準的自律,皆是為了避免日後有心人士利用資訊不對等含沙射影。
本人尊重所有對公部門獎補助制度的監督,惟部分說法將本人過去職務與本次申請結果做不當連結,與事實不符,有必要在此澄清。
關於補助程序/內容
●本人依循公開的獎補助規章,親自撰寫計畫、依規定送審,並於計畫中具體提出去年逾五十場演出、演講、採訪與數據等實績。
該評選由多位音樂產業中具公信力之評審共同審查,最終結果基於評審團之專業評估,非任何單一申請人,亦非單一評審能左右。
今年度,創作新聲類評審委員由7位增加至9位,包含音樂創作、製作、樂手、錄音混音、作詞人、專輯企劃、演出經紀等具公信力之專業背景評審。
●補助依法皆須檢具單據核銷,以「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為例,可核銷項目包含:
製作、編曲、混音、錄音、裝幀設計
且領款人不得為本人,亦不得新增原申請計畫未編列之項目。
因此:有人建議我將70萬補助捐給庇護工廠,在實務上並不可行。
出專輯的資金細節
出專輯的資金來源不外乎幾種,一張專輯依曲風與曲數,大致預算會落在幾十萬到兩、三百萬的都有。
以上還不包含拍MV。
一首歌的製作費十萬,包含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人的費用(這其中每個環節都是2-3萬左右或起跳)。
一張專輯如果有12首歌,就需要120萬。
這還只是底價,並不是特別精緻的價格。
這還不包含MV、行銷等「音樂製作」以外的環節。
我拿到的70萬,大約僅能負擔七首歌的基本製作費。
其餘部分、以及MV與行銷等所有「音樂製作」以外的環節,我仍然需要另外籌錢。補助從來不是全額。
迷思破解①
使用「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不等於「政治輸誠與效忠」。
事實上,政府不得干預作品表達之內容。
綜觀本屆獲得補助的88組藝人/團體,會發現此類別的補助中,絕大多數藝人及作品你找不到跟政治的關聯。
部分人士會想像要「綠友友」才能拿到補助,是極少數有表態的案例,先被貼上標籤後,又被放大檢視且不斷重複操作的不實推論。
我沒有辦法證明「某件事沒有發生過」,這在邏輯上本來就做不到。我能做的,是把可以查證的部分全部攤開:評審是誰、標準是什麼、我拿到多少、跟同一類的其他人比起來如何、為何音樂人需要、製作專輯會面臨的狀況是什麼。剩下的,請各位自己判斷。
迷思破解②
使用「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不等於「靠補助生存」。
依補助契約及核銷相關規定,補助金不得用於本人,補助金將全數用於工作人員,依法檢具單據核銷,沒有任何一毛錢會進到我的口袋。所以,我根本無法靠補助生存。
我的生存是我另外打工賺生活費。
迷思破解③
使用「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不等於「不認真養聽眾」/「不具有獨立精神/嘻哈精神」。
如上所述,使用這項補助並不等於被政府收編,因此與獨立與否無關。真正會對內容下指導棋的,是出錢的商業合約,不是這筆需要逐筆核銷的製作費。
補助與培養聽眾並非二選一的零和遊戲,尤其在流行音樂產業,製作專輯所需的龐大資金,跟認真經營聽眾群體所帶來的一點一滴的收益,是非常不成比例的,許多創作者面臨的問題可能是,聽眾夠讓音樂人生活,但不夠負擔起上百萬的專輯製作費用。
綜觀名單,會發現有非常紅的團體與歌手,在大公司底下、且已經養出那麼多聽眾,仍然照拿補助。難道連大公司都不夠認真培養聽眾嗎?
反而,如果少了「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市場上就容易出現**「只有能負擔得起那麼大製作資金」的人,才能出作品;能讓很多人聽到的音樂,就是這些大公司的音樂。**
許多的新人、他的作品將少了一種問世的機會與管道。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的意義就是給更多音樂人有參與流行音樂的機會,讓大眾聽到的音樂能保有更多的多樣性,進而促進流行音樂產業的「流動性」。
不只有在業界有權力有資金的人,他的音樂才有資格被聽到。
當然,我不參與流行音樂也沒有關係,但正因為我相信,我的作品的訊息需要且值得被更多人聽到,因此甘願犧牲我所有的享樂甚至ALL IN努力工作四年的存款,全身心投入在音樂產製。
補助的目的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增進臺灣流行音樂產業動能,促進產業鏈各環節之多元發展,並提升流行音樂製作品質,以強化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另有一項「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其目的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協助拓展流行音樂表演者及音樂作品之市佔率,扶植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進入國際市場,或加速音樂新秀面向市場,為臺灣流行音樂產業注入新動能。
台灣歷史與資本主義
在台灣長時間戒嚴的歷史脈絡之下,我們對於政治介入音樂有特別大的敏感與反彈。可以理解。
但隨著全球化的時代改變,我們是否也必須同等的注意到,此時此刻對我們的創作造成那麼大的噤聲壓力的來源,是來自於資本主義跟消費文化。
如果真的要認真討論創作自由,當中的行動者除了政府的政治力量以外,商業帶來的影響也是要一併看見的吧。
而且這個資本市場偶爾又跟對岸有關。
是誰只選擇性的譴責本國政府,而忽略另外一個國家商業與政治掛勾、對本國造成的畸形結果。
跛腳的討論。選擇性的掩蔽。
部分人士在想像「拿補助政府就能干預你的創作自由」,我們現在是在民主台灣,不是在戒嚴時期,也不是共產國家。
民主政府不能對人民做這件事,即便是他提供資金來源也一樣。
但商業的邏輯可就不是這樣。公司出錢,他可以對你的內容有所限制,可以對你的言行有所規範。
你要拿唱片公司的錢出唱片,你就要符合唱片公司對唱片的想像及對藝人管理的標準。
你要使用政府的錢出唱片,你就要符合繁瑣的核銷規定與反覆的計畫報告。
你要使用自己的錢出唱片,最自由,首先你先有上百萬的錢。
找資金說穿了就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選擇你相對能接受的犧牲。
對我而言我最不能犧牲的是我的內容跟表達,所以商業公司肯定不在我的考慮,他們也不會考慮我。例如:有些公司的合約裡就有「不允許表達政治立場」。
我相對能接受的是政府補助案繁瑣的行政流程,我不喜歡做但我可以逼自己耐心做。
使用補助不等於政治輸誠。
事實上,政府不得干預作品內容。這才是民主國家。
結論
我講的是「我」在「我這個類別」的思考,並不代表其他人或其他補助項目的作法。
即使同為藝文領域,不同產業也是隔行如隔山,我上述講的僅限於**「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
即使同為音樂產業,我看到的情況也肯定不是全貌,這只是我現在以非常年輕的創作者所感知到的生存知識。
補助是公共資源,支持合理的監督、精進。
但必須奠基於事實上的討論。
我不是補助政策的辯護者,只是這個問題長久以來被太多蒙蔽跟資訊落差的操作,有必要釐清上述幾個最常被混為一談的論點。
最後
我的前老闆是立委本人,不是你所謂的「民進黨」。 我也沒有什麼黨籍。
自從離職後,我現在唯一具有的身分, 就是「普通台灣公民」。
如果你所謂的「民進黨」是指黨部, 那我真的跟黨部沒半點關係。
如果你所謂的「民進黨」是指政府,那麼政黨不等於政府行政體系。我的前工作在立法院是民意機關,也不等於政府。
但我猜你連你口中的「我是民進黨養的」你都不清楚你在指什麼。
要潑我髒水,先搞清楚你想指稱哪一層關係?
但不管是哪一層關係,我現在都沒有那種關係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