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今年2月28日清晨6時左右,顏男在台北市某路段載到穿女裝的A男,並將對方載到新北市的住處,途中他見A男打扮十分艷麗、酒醉昏睡,竟一時起了色心,到達目的地後又前往附近一處涼亭,脫去對方衣物並亂摸多處、意圖性侵,所幸A男驚醒將他推開,顏男才就此罷手。
A男事後向新北中和分局報案並提告,據《自由時報》指,顏男到案製作筆錄時,才知道這名乘客「其實是男的」,而他也認罪坦承自己有撫摸、親吻被害者。
新北地院近日審理此案,法官表示從顏男把A男帶到涼亭,且做出襲胸等行為,顯見他當下「的確有進行性行為之意圖」,故認定顏男行為並非乘機猥褻,而是乘機性交未遂;另顏男身為司機,非但沒有遵守職業道德,還為逞一己私欲、意圖撿屍性侵,造成A男身心受創,最終判處顏男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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