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十九日,經濟部發函給北原礦業公司,表示該公司擁有採礦權的101公頃土地,因1934年被編入「第1626號保安林」範圍,且從未變更,所以農業部林業保育署(前身為農委會林務局)才會在2011年,將這塊位於南投縣信義鄉的水晶礦山,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這樣的結果造成北原公司空有採礦權,卻無法開採地表下價值連城的礦石,讓他們無法接受。
【新聞傳真】拿日治文獻擋矽礦開採 農業部遭控時空錯亂推諉卸責

南投縣信義鄉有一處水晶礦山,二氧化矽成分超過99%,開採的礦石可提煉製造晶片、半導體,價值連城。一間礦業公司取得經濟部核發的採礦權後,花了上億元進行水土保持等工程,沒想到申請變更為礦業用地時,農業部卻說這片山林是國土保安用地,不得開採,該公司向總統府陳情,農業部竟找出文獻推託,強調該地在日治時代就被編為保安林、從未變更。陳情人痛批政府橫向聯繫出包,卻用超瞎的理由卸責,根本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非常離譜!

礦務局核准 籌備繳租金
北原公司總經理林振光說:「經濟部礦務局(已改制為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在1966年核發採礦權給北原,1934年還是日治時代,農業部拿日本總督府的行政命令,推翻中華民國經濟部礦業局的核定,根本是拿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太扯了!」

林振光指出,北原擁有採礦權的礦山,二氧化矽成分達99.91%,可開採大量石英、水晶,是少見的優質礦山,開採的礦石可提煉製造晶圓、晶片、半導體,是重要戰略物資,已經有日本人與他們接洽,想以高價買斷北原所開採的矽礦,但他們婉拒,而是希望和台灣政府簽約,將礦石出售給國內的電子廠。

為何1966年核發的採礦權,拖了半世紀仍未開採?林振光說,當年是一位盧姓仕紳取得礦權,但那時是農業社會,還沒發展半導體產業,矽礦不值錢,直到2004年,前董事長詹德成因緣際會買下北原公司及其擁有的採礦權,原本只想採砂石,後來與礦務局專家探勘後,才知道這座「寶山」開採價值驚人,於是在2006年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礦權獲准,準備開採。
林振光表示,要開採一座礦山,事前須投入巨額資金,該公司2009年向南投縣政府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歷經3次審查才通過,之後斥資數千萬元進行山坡地水土保持,接著於2013年在水社大山鋪設便道,改善山區道路,並且施作護坡駁坎,加上展延期間也須繳納「礦業權費」,至今公司已斥資上億元,卻連一塊錢的收入都沒見到。
林務局擋案 地目遭變更
北原公司在此階段都按照法令籌備開採事宜,2013年申請電力輸送,當時林務局還發文同意,此外,核准採礦部分區域隸屬林務局,北原也年年繳納租金。林振光說,某次林務局通知開會,不由分說就將租金漲225%,可見林務局從頭到尾都知道有人取得這塊地採礦權,正籌備開採。
但籌備過程命運多舛,就在政府規定的工程都施作完畢後,北原公司申請展延採礦權,沒想到礦務局突然來了一紙公文,表示「該地屬重複水源區,需減區撤銷」,要求原本核准的154公頃礦業用地,必須要減少53公頃,只剩101公頃可以開採。

林振光表示,採礦不能影響水源區,他可以接受,儘管吃虧,北原公司還是在2017年配合政府命令,完成減區作業,礦務局核准採礦權展延,北原也正式提出申請,希望將這101公頃的林業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只要這道程序完成,他們就可入山採礦。
萬萬沒想到,2018年林務局竟出手擋下申請案,理由是該礦山於2011年已經公告「補辦編定將林業用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林振光憤怒地說:「礦務局核准在前,林務局變更在後,完全罔顧人民的權益,我們做水土保持、申請電力、租地,與林務局公文往返不下百次,他們一開始就知道這塊地經礦務局核准採礦,為何事後像賊一樣,偷偷摸摸變更地目?」
詹德成補充表示,如果2011年林業用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時,林務局有通知他們,北原公司也不會陸續投入上億元籌備,這根本是坑人!造成人民財產巨大損失後,林務局僅一句:「我們有公告!」就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為了討公道,北原公司走上漫漫陳情路。林振光說,2018年他們向時任立法院長蘇嘉全求助,蘇指示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主任賈鴻奎,召集農委會林務局南投區管理處、經濟部礦務局、南投縣政府地政處等單位官員,協調此案如何善後。了解此案的過程後,深諳官場文化的賈鴻奎怒了!他痛斥此案是政府橫向聯繫出包,嚴重侵害人民的權益。
賈鴻奎不客氣地告訴在場官員:「事情搞成這樣,業者可以告你們瀆職喔!」他要求經濟部與農委會提出解決方案,不能因為政府左手不知道右手在幹什麼、出了包,就要人民吞下去!林振光說,當天林務局與礦務局官員到外面私下談了好一會兒,回到會場後表示,如果想要解套,可比照宜蘭「向陽礦場」的案例,將國土保安林變更回林業用地。
北原公司以為見到曙光,沒想到蘇嘉全不久後失去立法院長寶座,賈鴻奎的調解也被這些官員當作沒發生過,一切回到原點。
拿日治文獻 合理化疏失
北原公司沒有放棄,今年520賴清德總統就職後,向總統府陳情,府方轉交行政院,行政院命經濟部、農業部須在2個月內回覆當事人,沒想到農業部還是不認錯,但他們自知理虧,找了「1934年編定為保安林」的文獻,為自己的疏失找理由。

林振光強調,盧老先生1966年取得採礦權時,這座山就是可以變更、採礦的林業用地啊!如果當時的地目是延續日治時代的保安林,礦業局核發採礦權就是違法,既然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期間是林業用地,為何林務局要依據日本政府編的地目,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這2個單位總有一個是錯的吧!政府的錯,為何要人民承擔?他們無法接受,要求政府給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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