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聲明表示,提升司法透明度是國人的共識,但相關草案配套措施付之闕如,且內容存有諸多亟待商榷之處,如何兼顧公平正義、社會秩序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而台灣法學則認為,司法改革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方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因此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
中華人權協會稍早,也發布新聞稿表示,法庭直播不宜冒進,尤應重視隱私權保障。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近日媒體報導,有關法庭直播制度,似引起各界爭論,本會基於兼顧人權與隱私等角度,提供兩點意見,供立法、司法等機關,以及各界參考:
1.法庭活動一經直播,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及司法人員等個資與隱私遭無限期揭露、散播,難以確保不會對訴訟參與者的隱私權造成侵害,甚至淪為公審與網路霸凌對象,此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目的,容易產生衝突,應審慎評估其所可能衍生的負面效應。
2.法庭直播可能導致證人噤聲、被害人退縮,影響證據呈現與事實發現,進而衝擊公平審判原則,我國民情與歐美有諸多差異,縱使在美國各州,亦對法庭直播乙事,仍有諸多爭議,我國民情是否合適為之,容有討論空間。
3.如果目的是職業法官認事用法應符合一般論理法則,並應考量國民法感情,以避免恐龍法官之譏,則問題為現在已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是否可考慮擴大適用範圍?亦非法庭直播與否所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