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說,黃取榮遭分別求處9年以上有期徒刑及8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涉犯洗錢防制法則請法院量處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邱士元部分,就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請求法院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其未來仍於歷次審判中自白,請審酌是否減輕其刑,洗錢罪嫌則請法院量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被告何仁傑部分則請法院量處9年以上有期徒刑。吳尚雨部分請法院量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黃取榮、邱士元分別收受中國情工人員工作報酬新台幣607萬7,500元、221萬6,924元,均屬犯罪所得,請依法沒收。

全案由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過濾情資,清查涉案人員及分析金流後,報請北檢指揮偵辦。
檢調查出,被告黃取榮、邱世元為獲取中國情工人員不法報酬,竟向任職政府部門具有忠誠、保密義務之被告何仁傑、吳尚雨,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公務上祕密交付中國,期間非短,犯罪情節重大。

檢方說,何仁傑曾任國安、外交部會首長核心幕僚,竟罔顧國家對其之栽培及信賴,且洩密之犯罪時間甚長、洩漏之外交資訊重要機敏,甚已由被告黃取榮透過特定通訊軟體傳送中國,造成國家安全之重大危害,犯罪情節嚴重。
黃取榮、何仁傑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屢次信口編造謊言,意圖誤導偵辦方向,犯後態度不佳;被告邱士元、吳尚雨於偵查中自白。

檢方強調,被告黃取榮另涉犯發展組織罪嫌部分,已由高檢署依法偵辦。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勿枉勿縱之原則,速查嚴辦,溯源刨根,以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