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男的自小客車於9月17日深夜11時17分,因違停於台灣大道一段與613巷口之紅線區,遭民眾檢舉,警方獲報後隨即到場舉發,蔡男也摸摸鼻子認罰。未料,隔日凌晨3時53分,就在第一張罰單開出後幾小時,警方又再次接獲民眾檢舉並開單告發,讓蔡男徹底「火大」,覺得短短4個半小時就被開了2張罰單,簡直是「執法過當」,隨即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結果被打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蔡男認為違停地點巷弄狹窄且為死巷,深夜時段車輛稀少,質疑警察根本沒證據說他有妨礙交通。蔡男還特別強調,警方在開出第一張罰單後,理應先勸導,而非直接開立第二張罰單,甚至搬出法規,指出民眾檢舉案件不能「重複舉發」。
然而,法官在審閱警方提出的照片證據後,發現蔡男車輛不僅違停於紅線上,且車燈未開、後照鏡收折,駕駛人也不在場,種種細節都是標準的「違規停車」。最扯的是,那台車就停在路口轉角不到10公尺處,嚴重阻礙了其他車輛的轉彎動線,並影響駕駛人的視線安全。
法官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說明,允許警方對違停逾2小時者進行連續舉發,旨在遏止長期違停。此外,法官進一步解釋,本案的舉發行為是警方基於職權、親自到場拍照取締,並非單純由民眾提出檢舉,所以「重複舉發」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案。另外,法官還搬出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明確指出「違規事實持續存在,多次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主要就是避免事主「罰不怕」,強調警方連續開單行為合理,因此判決蔡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