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件令人對謝行徑不敢苟同的是,藍營立委王鴻薇去年爆料,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過去擔任總統賴清德競選總幹事北上輔選期間,入住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位在萬華價值5,000萬元的豪宅,大酸「金屋藏潘」。
為此,潘孟安提出租屋合約與每個月租金匯款為憑自清,提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刪除臉書相關貼文,法院一、二審均判王鴻薇敗訴且須賠償50萬元。詭異的是,王鴻薇當初秀出該社區的地下4樓照片,遭質疑是非法侵入住宅,潘孟安事後追查發現,謝幸恩曾在此承租車位,懷疑她協助偷拍,並將照片外流,《中央社》為此詢問謝,但她辯稱是幫朋友租借,此事便不了了之。
不過,本刊取得謝幸恩當初的車位租約發現,合約起訖時間從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3月28日共6個月,月租金5,000元,車號RDWxxx,通訊地址留的是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6樓,經查竟是法務部6樓記者室。


依常理而言,不論租屋、租車或租車位都由當事人出面承租,因為必須承擔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究竟謝幸恩是幫誰租車位?莫非是幫黃國昌代租欲執行跟拍任務?
此外,承租車位時間為何僅有半年?目的為何?代為承租的法律風險責任不小,加上該輛車子懸掛租賃車牌,是誰出面承租?何況眾多記者皆知謝幸恩住在新北市五股區,她平日以機車代步,且在北市中正區的法務部上班,為何大老遠跑到萬華租汽車車位?何況車主另有其人且是開租賃車,背後恐隱藏更多不為人知的祕辛,其中疑點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