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案發於去年7月26日,黃男因車禍導致骨折,被送往桃園某醫院接受手術。當晚手術結束後,他在麻醉科恢復室醒來時,李姓護理師上前幫他治療,未料黃男突然情緒激動,用腳踹向護理師臉部與身體,造成鼻樑與臉部鈍挫傷。
桃園市衛生局接獲通報後依法送辦,由於護理師未對黃男提出傷害告訴,桃園地檢署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被告明知護理師正在執行醫療工作,仍以暴力攻擊,行為不僅損害醫病關係,也削弱醫護士氣,甚至影響其他病患與家屬的就醫權益與安全。法官考量黃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與護理師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因此依「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