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雖然《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條都規定陳情案應保密,但公務員處理檢舉陳情案因洩密而觸法的案件時有所聞,例如,台南教育局曾有某督學負責檢舉案件查處業務,一名被檢舉人向他詢問檢舉人身分,他洩漏姓名電話後挨告,該督學事後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
除此之外,台中某私立高中學生因不滿校方實施「禁愛令」,向教育部國教署長信箱、台中市長信箱投訴,不料,校方事後透過廣播稱知道陳情者是誰,讓學生感到被恐嚇,該校因此遭抨擊,國教署當時回應,指公文函轉時,已要求應依《個資法》注意陳情人身分保密等規定,事後則發函台中市教育局查處學校處置是否有行政疏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而針對此次校長信箱洩密爭議,高師大主秘回覆本刊時表示,學校陳情案百百種,所有陳情內容都有處理程序,依規定判斷陳情內容後,將案件交給被陳情單位做回應及改善,才能跟陳情人快速回應。
主秘說:「若把所有陳情人(資訊)全部隱蔽掉,請問是要回應誰?此案陳情的對象是總務處,要讓總務處不知道,那誰去處理陳情的信件?」強調校方做法合規,至於總務長提告陳情人,是他個人的權利,校方不知情也沒有特定立場;另,校方並未收到關於總務長涉及職場霸凌的相關申訴。
B先生不滿地說,公務員保護陳情者的個資本來就是基本常識,高師大校方說詞避重就輕,呼籲教育部及相關單位應該介入監督、調查,正視此問題,才能有利校務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