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浩銘是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因不滿新北地院法官會議決議不同意他申請優先調動至新北地院任職,2025年5月27日晚間8時57分56秒,透過VPN院外連線方式,以「不吐不快」作者名稱,在法官論壇發表標題為「特殊調動法官會議的程序是什麼?」貼文,引起熱烈討論後,他想要刪除這貼文,先後向資訊處謊稱這貼文不是他本人所發、高雄地院資訊室已經在查誰盜用他帳號。
懲戒法院認為,法官遭人盜用帳號進入公務電腦使用,是嚴重的資安問題,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張浩銘要刪貼文,先後向資訊處謊稱「經院內查詢發現該篇文章從我帳號發文,但並非我本人發文」、「我們資訊室已經在查是誰盜用我的帳號了」、「我們資訊室已經啟動資安調查」,致使資訊處啟動第一級資安事件調查程序,並為相關查證,耗費無謂之行政資源與人力成本,隨後更引發媒體大幅報導,致降低公眾對法官信任度,嚴重損及司法形象。
判決指出,張浩銘言行不檢、未謹言慎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判決指出,張浩銘案發後未能真誠面對錯誤,仍試圖避重就輕、自我合理化其言行,缺乏自省能力,判罰俸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