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交通部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來駕駛人酒駕無論是否為車主,都要吊扣車牌2年。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同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同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如第7項明確表示將「汽機車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主管機關依上述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自當以車主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才能適用,以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交通部公路局長林福山今天表示,當初修法時,立委認為要加重酒駕處罰,增訂第9項,可能沒考慮到與第7項有連帶關係。交通部經與法務部、內政部、六都裁罰機關討論後,尊重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但若有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情況,仍可依第35條第7項處罰。
林福山指出,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合併第7、9項,無論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是否為同一人,只要駕駛有酒駕行為,車輛都要吊扣車牌;希望未來行政部門執法、司法機關訴訟救濟,對法令明文規定有一致認知。
林福山指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涉及第35條修正,未來在審查過程中,將提出修正動議。待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後,後續還要修正裁罰基準表,約需3至6個月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