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兩位立法會議員宣誓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雖然很多人都不同意他們的做法,但我們絕不能混淆了此事的核心問題是甚麼。現在不是支持或反對港獨,也不是認同辱華與否,實是關乎香港法治是否受到破壞。
很多人不明白為何要那麼抗拒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是已寫於《基本法》之內和得終審法院確認了嗎?大家要知道不是按法律做的,就一定是正確的,因法律可以賦予權力機構任意的權力,讓它能夠合法地做出一些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合法不代表就是正當,法律是否正當是超越單純合法這準則的。
但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能連「有法可依」也違反了。解釋法律是有限制的,只能為不清楚的法律條文弄清其意思,不能在原本條文所沒有的,加進一些文本所不可能包含的新內容進去。那是立法不是釋法。過去在釋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怎也會引述一些說法,指相關解釋是立法的原意,但肯定當年在起草《基本法》時,沒有討論過現在釋法的內容。因此,這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是解釋法律那麼簡單。
釋法內文對宣誓程序定下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言,那已不只是在釋法,實際上是為香港本地有關宣誓的法律加入了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是在直接為香港立法。按《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是不適用香港的,要適用也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並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三。
釋法內文還規定如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那是在《基本法》第79條所列立法會議員七種喪失資格情況外,加入了第八種情況。 這也不只是在釋法,實際上是修改了《基本法》。按《基本法》第159條,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只能由全國人大行使。
如果這新加的規定是具追溯力的話,那亦不只是在釋法,實際上為香港法院正審理中的案件作出了裁決,因香港法院正審理兩名議員的司法覆核訴訟。按《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基本法》第80條規定香港特區的審判權由特區的司法機關行使。
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所謂的釋法,其實是不按《基本法》的規定,為香港直接立法,修改基本法,及為案件審判裁決,超出了由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基本法》及《中國憲法》所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這不單破壞「一國兩制」、香港的法治,甚至損害了中國多年來艱苦建立起的有限度法治,因所做的甚至不是「有法可依」!
法治除要求「有法可依」,還要求「以法限權」。中國的憲制是一個專制的政權,其權力機構是不受制約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怎樣釋法,在制度內是不容質疑及挑戰的。這種賦與權力機構不受制約的權力,即使是有法律依據,法律也淪為了一種粗糙及粗暴的專制統治工具。 這也是為何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能如此目無法律地「釋法」。
法治更要求「以法達義」。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安排及今次的決定亦不符合程序公義。法治追求的,不只是法律所產生的結果是好的,更要求用公平的方法去達到那結果。若程序不公平,結果也會由好變為不公義。由於釋法類近訴訟,要符合程序公義必須起碼有公平的程序讓受影響的各方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陳述觀點,再由釋法者無偏私地選取最後的法律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顯達不到這程序公義的要求,這就好像在一場足球賽,甲方有十一名球員,但乙只有一名球員,而球証更是甲方的教練。
立法程序若要符合程序公義,那就一定要讓受影響的各方及公民表達他們對法律草案的看法,經詳細的討論,驗証理據能否成立及評估了各方論點後,由能夠真正代表公民的立法機關通過。這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程序中是完全欠缺的。這好像合約雙方在制定了合約後,一方可以不用得對方同意,就可以自行加入新的合約條文 。
達到「以法達義」水平的法治,更要保障公民的個人尊嚴、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政治權利等基本人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實質上已是剝奪了一些港人的政治權利終身及不合理地限制了他們的言論自由甚至思想自由,對這些法治的價值都做成了難以挽回的傷害。
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之名,任意違反《中國憲法》及《基本法》所定下的權限,再沒有人會相信法律在中國、在香港是有意義的,因在任何時候,法律都可以被任意扭曲。這必會動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建立起的法治基礎。
今次釋法對香港法治破壞至深,但過去幾十年,在港人努力下,香港已建立起穩固的法治基礎,香港法治不會因第五次釋法就一下子被摧毀。但當香港法治在回歸後不斷被蠶食,今次釋法更是明目張膽地以釋法為名,卻違法地破壞香港法治及中國法治,港人必須一起站出來,大聲喝止侵害香港法治的一切行為,及以具體行動去守護香港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