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也通過「戴資穎條款」,2016年全球羽球球后戴資穎因未穿羽協贊助商球鞋而險遭裁罰,引發爭議。因此本次修法增訂,單項協會組隊參賽時,與贊助廠商簽署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並考量選手比賽需要及權益,若選手有個別贊助廠商,協會、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尊重選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的約定。
三讀條文規範,單項運動協會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祕書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修法後半年內,各協會應修正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的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並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監事改選。
且中央政務官、立委均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監事。單項協會理事組成中,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1∕5;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也各不得超過理事總額半數。
此外,教育部應每年對各單項協會進行輔導、訪視或考核,考核項目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規劃。訪視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依據,相關協會必須配合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在協會財務部分,規範各單項協會財務會計不得匿報、虛報,且應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並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經會計師簽證的決算、財務報表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公告;教育部體育署也可隨時派員檢查,協會不得規避、妨礙、拒絕。各協會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應於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公布相關資料。
三讀條文還明訂,教育部應依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選手的零用金制度,且各單項協會若舉辦、參與具收益的商業性賽會,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此外,選手、教練若對各協會選拔提名資格、違反規則等事項有異議,可先向該協會申訴,若申訴後仍不服,可向教育部認可的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