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灣大學在2007年至2008年間,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台大」「臺大」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例如台大農場所出品的鮮乳,但台大卻發現,佳和食品販售的礦泉水外包裝上寫著「台大」商標,明顯侵權。
台大也於去年發函給佳和,要求在製造、販售該項礦泉水商品前,必須去掉「台大」商標,但佳和食品卻反過來向台大申請授權使用商標的權利,並可繳交給校方1年權利金10萬元,但台大已嚴正拒絕佳和,佳和仍執意製造販售。
台大便向佳和提訟,並求償50萬元。佳和則主張,公司前身為萬佳津公司,當年萬佳津在2007年2月就已使用「台大」商標,而佳和去年10月停止販售該項產品,未回收市面上剩餘產品,台大本身也沒有販售礦泉水,是屬於輕微的侵權。
法官則認為,台大與佳和的商標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外,佳和與萬佳津的行為各自獨立,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