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晚間新聞稿指出,本案訊問5位遴選委員確有其必要性,分案辦理上開案件,起因乃國人質疑台大校長候選人兼職與遴選過程公正性問題,可能涉有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嫌而為告發,故候選人兼職是否合法、遴選過程中是否有如實揭露相關兼職身分、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是否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之原則及規定等均為本案調查重點之一,且相關會議紀錄內容均僅「簡略」記載,故有訊問部分遴選委員以釐清案情之必要。
法界人士表示,背信是涉及個人財產損害的犯罪態樣,管中閔就算背信造成台大「財產」損害,或者有隱匿獨董身分而登載不實偽造文書,都跟遴選委員無關,看不出約談遴選委員的必要性,更何況從21位中挑出5位,更是完全沒道理。
由於今天北檢偵辦管中閔案遭披露新約談進度,引起輿論高度質疑,北檢今晚二度發出新聞稿,以下是新聞稿全文:
一、本案訊問5位遴選委員確有其必要性。本署分案辦理上開案件,起因乃國人質疑台大校長候選人兼職與遴選過程公正性問題,可能涉有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嫌而為告發。
故候選人兼職是否合法、遴選過程中是否有如實揭露相關兼職身分、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是否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之原則及規定等均為本案調查重點之一,且相關會議紀錄內容均僅「簡略」記載,故有訊問部分遴選委員以釐清案情之必要。
二,本署迄今僅訊問全體21位遴選委員中之5位上開台大校長遴選過程雖有會議記錄,但內容均僅「簡略」記載,且相關各次會議並非全體遴選委員均全部出席,為還原遴選過程及各該會議討論之過程,且在涉及上開告發質疑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之必要範圍內,本署業以證人身分訊問全體21位遴選委員中之5位。
該5位遴選委員分別為召集人、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學院代表等。在該5位遴選委員之同意下,檢察官安排適當時間使其到庭說明,且均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並無讓出庭之遴選委員們人心惶惶之情形,部分媒體之錯誤報導容有誤會。
三、本案多數作證之遴選委員對本署保護其隱私表達感謝與支持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證人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之規定,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論者有謂必事先以書面傳票通知,否則違法云云,實屬誤解。
本案以電話傳喚證人,多數作證之遴選委員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表達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或不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