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消撫卹金的規定,可回溯至1995年7月修正的《消防法》,當時首度增修第30條,規定義消人員若「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可獲一定基數的傷殘給付及死亡撫卹金。其中撫卹金是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1個基數,一次發給90個基數,若以最新俸額基數3萬5,470元換算,即為319萬2,300元。
但23年前訂下的條文也留有但書:家屬須先「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請領後,若未達規定的傷殘給付或撫卹金額度,政府才會補足差額。之後,2000年通過的《災害防救法》也照抄此條文。
換句話說,罹難義消的家屬並無法全額領到這筆撫卹金,而是必須扣抵公、勞、漁、福等相關保險的死亡給付。若罹難義消是勞工,家屬可領到的金額是撫卹金扣除勞保遺屬年金之後的差額;至於像孫宏新這類退休公務員,家屬則要繳回原本可領取的「月撫慰金」,直到回繳的累計金額等於這筆撫卹金為止。
然而,義消人員並非正規消防員,當發生重大災難,他們並無救災義務。一名直轄市消防官員便直言,現行法令根本不合理,救災救難工作具高度危險性,義消撫卹金的設計,應該要鼓勵民間協助救災,更要讓他們在發生不幸傷亡意外時,有足夠的保障,「撫卹金與各項保險既有的傷亡給付制度應切割處理、不該混為一談!」
此外,本刊調查也發現,何謂「本職有關規定的各項給付」?各地消防單位卻自行解釋,各唱各的調。一名地方縣市消防官員透露,以勞保身分的罹難義消為例,有些縣市政府會要求先扣抵勞保遺屬年金,有些則連義消在世自行從薪資戶提撥的勞退年金也要扣抵,作法顯然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