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滿經紀公司為賺取更高利益而發展出「打包費」策略,編劇把矛頭指向「自己人」。因為他們認為,經紀公司視為理所當然的「打包費」,已在利潤導向下違反客戶個體利益。
所謂打包策略,是指經紀公司向製作公司提案,將整部片需要的導演、演員、編劇、攝影、剪接等人才一次搞定,賺取製作費3%的授權金。經紀公司握有愈多人才,談判「打包費」的籌碼愈多、也能賺取更多授權金。
這種打包銷售一旦成功, 經紀公司旗下的人才都有工作,而且編劇不必再付佣金給公司。表面上看似皆大歡喜,問題是,這種收取「打包費」的收費方式,經紀公司除了賺取授權金,還有更多的分紅利益,此舉讓編劇們覺得不公平,知名編劇更不爽無形間被當作談判籌碼。
舉例來說,在一般的情況下,一部要價20萬美元的劇本,製片方通常會先出1/4(5萬美元)的保證金,取得劇本3至4年的IP拍攝權,編劇的經紀人則拿走一成、5,000美元的佣金。但若採「打包」交易,經紀公司可能會包下整部片的導演、編劇、大小咖演員等多種工作;若該片製作費是3,000萬美元,經紀公司除抽走3%的授權金(90萬美元)以外,一旦作品大受歡迎,可加收3%的紅利(bump),有時還可再追加最多一成的分潤。
不過,經紀公司一旦以「打包」方式參與製作,編劇的利益不再是首位,經紀公司還可能為了袒護製作方,與編劇發生衝突,長久下來,編劇已忍無可忍,成為此次雙方鬧得不可開交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