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指出,韓牛自主金管理委員會透過廣告代理公司,以1年韓幣2億5千萬元(新台幣700萬元)的代言費聘請韓惠珍擔任宣傳大使,而韓惠珍在1年內必須參加3次代言活動,包括春節、中秋節、韓牛日的宣傳,但去年6月韓惠珍卻未出席韓牛日的活動,憤而向韓惠珍及廣告代理公司求償韓幣5億元(約新台幣1,400萬元)。法院認為,韓惠珍雖未出席韓牛日活動,但已經完成廣告拍攝及2次的宣傳活動,將韓幣2億元(約新台幣560萬元)的違約金縮減為韓幣1億元(約新台幣230萬元),廣告代理公司則不需支付賠償金。
不過,判決出爐後韓惠珍隨即透過公司發聲明,強調合約中僅規定1年需出席3次以上的宣傳,卻未明確標示活動名稱及日期,且韓牛自主金管理委員會所公開的投標公告提案書也和合約不同,表示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