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大學商船學系在職碩士班學生陳麗娜3年前聲淚俱下向媒體爆料,指控指導教授陳世宗在住處對她強吻襲胸,還意圖對她性侵,讓她身心受創。陳女爆料後向海大性平會檢舉,但性平會認為性騷擾不成立,她憤而向檢方提告,引起社會譁然,連監委都介入調查,認定教育部督導不周及校方處理失當,通過糾正案,未料,全案在檢方偵查後卻大逆轉。
錄音檔 洗刷狼師汙名
陳世宗開庭時當場提出2人獨處時的錄音檔,顯示他與陳女的對話充滿愛意,2人不只有肢體接觸,還徹夜火辣調情,陳女當初泣訴陳世宗曾問她:「有看A片習慣嗎?」「會不會幫男人口交?」及動手強脫衣物要對她性侵等指控,都未出現在錄音檔中。
檢方因此認定,陳女向媒體爆料的內容純屬杜撰,打臉她指控遭狼師脅迫的說法,基隆地院日前依誣告罪將她判刑8月,另依誹謗罪,再將她判刑4月或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2015年4月25日晚間11點,當時51歲的陳世宗因與女友分手,心情不佳想找人聊天,帶著一瓶紅酒及蛋糕,到在職碩士班學生陳麗娜位於基隆市區的套房聊天。
由於陳世宗認為跟陳女聊的是他的私事,加上還有專利要發表,希望對方不要散布,因此特別準備一份保密協定,請陳女連同自己的名字及時間都唸出來,讓他錄音存證。陳女以為錄完聲明後,陳世宗將錄音筆放在桌上就停止錄音了,其實是一直到要離開陳女住處前才關掉,錄音內容也成了官司逆轉的關鍵。
互談心 誇讚按摩技術
本刊掌握音檔內容,顯示當晚二人邊聽音樂邊喝酒聊天,陳世宗還替陳女按摩,後來二人並肩躺在沙發,陳世宗躺在外側,陳女躺內側,因沙發不夠寬,男方差點跌下,為了要扶沙發椅背,不慎觸碰女方胸部,但立刻縮手,陳男稱陳女對此並未生氣,還輕聲細語地反問他:「感覺怎麼樣?」
陳女還說:「就像那天我跟老師講啊,許常德不是說女人要有九個情人(編按:許常德曾說愛該有五個情人)…每個男人都有不同的功能性,有的人是有時間陪你,有的是性能力很強,有的是那種經濟能力很好,有的搞不好就脾氣很好,還有一個,嗯,有的不一定就像你啊,按摩技術很好,每個功能性都不同,而且女生本來就不像男人對不對?」
互動過程中,陳女疑似碰到教授的身體,還刻意說:「我左手有感覺啦。」陳世宗問:「左手?」女方回答:「對啊,我左手啊,左手有感覺。」陳世宗又問:「妳有摸到那裡?」陳女立刻說:「有碰到不是摸到。」陳世宗則稱:「我小弟弟硬起來了。」
私相處 考慮公開交往
火辣調情之後,雙方終於嘗試表白。陳世宗說:「我是希望妳趕快畢業。」女方:「喔,為什麼?」陳世宗:「要不然我們這樣的,遲早紙包不住火。」女方:「我們有怎樣嗎,我們又沒怎樣。」陳世宗:「沒怎樣人家也會覺得,也會想怎麼樣,譬如說像今天晚上,因為我們二個在獨處的事。」女方回說:「嗯。」陳世宗:「就算我們都沒發生什麼事情。」女方:「嗯,沒有啦,在密閉空間是沒人知道,如果在外面走那就不得了。」
女方又說:「好煩哦,我是說我們二個這樣私底下相處,你覺得這樣好嗎?」陳世宗說:「就,看妳的意思啊,我沒有。」女方:「欸,你怎麼,哪時候變得那麼沒主張啊!」陳世宗:「到妳畢業後,畢業以後再,要不然我…」女方:「畢業以後呢,然後怎樣,然後怎樣。」陳世宗:「畢業以後,我們就可以公開啦。」
女方:「公開什麼。」陳世宗:「公開我們是…」女方:「什麼啊。」陳世宗:「妳想要,妳想要到哪個階段,結婚嗎?」女方:「沒有啦,不是,我的意思是你要幹嘛啊,你要公開什麼啊?」陳世宗:「公開我們交往啊,可以嗎?」
女方聽了嬌羞地說:「你捏捏我吧。」陳世宗:「怎麼樣?」女方:「你捏一下我吧。」陳世宗:「什麼意思。」女方:「啊,我在作夢嗎?真的是,真的是好像是峰迴路轉你知道嗎?上上禮拜還有個自稱是師母的,然後現在,欸,又,又,老師在幹嘛啦,你到底在幹嘛啦。」
掰性侵 女誣告遭重懲
雙方就這樣一直調情到天亮,陳女才騎車載陳世宗回到住處,二人事後也在Skype開心聊天,根據Skype對話內容,女方用意外的口吻問教授:「自己感到驚訝,會被教授追求啦!」「與教授相識,是很多女人的夢想吧。」「覺得老師很有勇氣,追逐愛情…」陳世宗隨即反問:「經過一天的考慮以後,妳有什麼決定了?如果妳不想回收別人不要的二手貨,我可以理解,而且絕不會影響到指導妳論文的權益,我可以給妳我的保證。」
女方聞言說:「我知道老師不會挾怨,我也是二手貨ㄟ!還在想是否在夢中。」陳世宗則提議:「或許妳可以給我三個月的試用期,期間我們行禮如儀,也給妳有時間觀察我對妳的用心。」
二人對話雖然踰越師生關係,但院檢偵審時遍尋不著錄音檔中有陳女指控的吸奶、脫衣等猥褻情節,或是她哭喊:「老師,我真的很怕你,不要這樣對我,我沒辦法接受前一分鐘你是我老師,現在你要跟我發生關係,我又不愛你,你為什麼這樣對我?」等語,反而認為二人對話有如交往或戀愛中的男女。合議庭最後認為,陳女陷害教授,胡扯遭侵害經歷,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決定重懲。
沒指名道姓亂告也會吃上誣告罪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施宣旭表示,誣告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當事人「虛構事實」,明知沒發生、卻故意胡亂告人,不但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羅織他人遭刑事處罰,即可能構成誣告罪。例如《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施宣旭說,就算沒指名道姓向司法機關胡亂提告,也可能吃上誣告罪,因為《刑法》第171條也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被害人另可提起民事賠償,以捍衛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