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順達指出,李在方稱被他在網路上辱罵「水準不如一條狗」「什麼東西都吃、吃錢、也吃女人」等字眼,不過在台北市調處的訊問筆錄中卻自相矛盾表示「我與下屬並無嫌隙」,最後台北市刑大、台北市調查處均以「查無實證」結案,沒想到台北地檢署仍依李的說法將他起訴。
一審時法院也認為罪證不足,因此劉順達獲判無罪;但李再上訴二審,法院認定,2004年劉擔任駐韓外交官時,疑因被檢舉言行不當遷怒李,所以在「韓國漢城華僑協會」等網站匿名留言批判李勾結他人;且劉回國後,就無類似言論從韓國發出,反而在台北劉家附近網咖又發出相關誹謗文章,據此認定劉與這些文章有關涉及誹謗,判決劉有罪定讞。據此,李還對劉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求償精神慰撫金5千萬元,並要劉在原網站刊登道歉聲明,法院最後也判決劉須賠償李50萬元。
但劉順達堅決否認犯行,強調知道代表處其他同事電腦及密碼不只他一人,李不該栽贓他。全案纏訟十多年,最高法院民事庭在2011年採信劉順達的見解,認為李在方沒充分舉證是劉犯案,也無法排除他人涉案,加上南韓首爾地方警察廳調查後,並未發現劉有涉案嫌疑,因此判決劉勝訴,免賠償50萬元,形成同一案件刑事被判有罪、民事卻認定無罪的矛盾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