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在法治國家,公權力干預人民基本權利時,首先就是看有無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標題即為「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在第六條列舉出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查證身分六種情形,其中前五款多數均規定需以「犯罪」有關或「滯留特定場所」為限,且需要有「合理懷疑」或「事實足認」為要件,因此,警察不可以隨便、全憑警察個人喜好,毫無理由發動臨檢!下次被警察攔下時,可以問他攔下的理由。
但要注意的是,同條第六款卻是規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即足,並且不像前五款需要有合理懷疑或事實足認之限制,換言之,只要人民行經警察機關「指定」地點或區域,按照法律意旨,警方是可以對行經之路人攔下要求身分查證的,路人不可主張「我哪裡有犯罪嫌疑?」「我看起來像犯罪嗎?」「我跟犯罪有什麼關係?」或「我好好的走在路上」等就認為警察違法隨意攔檢,還要注意是否身處警察機關指定之範圍!
看到這裡,有人一定會問,警察隨便指定一路段或公共區域,就可以對來往行人大肆搜檢而沒有限制?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此種指定需「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且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方可決定,不是個別警察可以決定。當分局長決定後,警察可以在指定地點、路段攔停人、車,實施身分查證(例如某十字路口或某段道路)等。對此,本件分局指出「本案民眾行經中壢區新興路一帶,為本分局治安要點路段,警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對其查證身分」,如果無誤,應是執法有據。只是最好在臨檢實施時,對在場或行經之路人告以實施之事由(例如本路段為已經指定之區域,我依法查證您的身分),減少可能的摩擦或誤會。
沒有人可以保證任何執法均百分百合法,如果認為盤查臨檢違法,民眾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但這不代表可以羞辱或辱罵執法人員),如果異議不成功只得配合繼續執行。當警察行使職權確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者,日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
總之,遇到警方盤查臨檢時,如認不妥,可以以較客氣的方式詢問執法的依據或表示異議,謾罵、羞辱或強力拒不配合,有時會「行政變刑案(妨礙公務現行犯、限制自由的時間更長)」、小事變大事,更加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