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發生在2019年初,楊女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履歷尋找資訊工程師職缺,並在自傳中載明自己是跨性別女同志,隨後在3月18日、4月16日接到該新創公司通知面試。
楊女面試時,告知面試官因性別認同問題,需使用女廁,面試官並未介意楊女身分,但未允諾楊女使用女廁,同年5月9日,該公司告知楊女,徵詢女同事意見後,女同事表示不願公用女廁,會等楊女使用完後再進去,因公司未設置無性別友善廁所,於是詢問楊女是否可使用大樓1樓大廳無障礙廁所。
隔日楊女以電子郵件回覆,該公司的建議是跨性別歧視,公司對此沒再回覆,楊女詢問面試結果也沒後續,於是楊女決定於11月25日向北市勞動局申訴。
勞動局所屬性別工作平等會調查、訪談楊女與該公司法務人員後,2020年2月發布審議結果,認定該公司招募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裁罰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公司不服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楊女主張,該公司提不出不錄用他的決議紀錄,且若不錄用就不用再聯繫,該公司卻仍通知他,有女員工反對共用女廁,還以「仍有可能符合相關企業其他職缺」,詢問他是否同意使用無障礙廁所,事後該公司仍以「廁所使用」問題無法達成共識而不錄取,原因是工作環境不符需求,卻未考量他的工作能力,證明就是因跨性別歧視因素而不錄用,明顯違反《性平法》。
該公司主張,公司面試楊女2次後,2019年5月初討論,認為楊女在編寫程式上無法符合要求,軟體整合與系統分析也未達專業程度,於是決定不錄用,勞動局訪談時也有說明,廁所使用問題,則是考量同大樓其他軟體科技公司也在徵才,才與楊女討論使用廁所的折衷方案,並沒有跨性別歧視或差別待遇。
該公司也強調,目前公家機關都沒有全面提供性別友善廁所,多以無障礙廁所代替,日後若公司遇到類似問題,都會盡力溝通,如果仍無共識,公司也會以無法滿足求職者工作環境需求不錄取,並未對楊女有差別待遇。
勞動局則指出,該公司提不出2次面試紀錄,也無不錄取的會議紀錄,僅以日後可能有符合楊女的職缺,告知廁所使用結果,徵詢是否可使用無障礙廁所,並未提及楊女工作能力,而是以廁所使用問題不錄用,有跨性別歧視事實。
法官認為,該公司顯然並非只考慮楊女工作能力,而是因跨性別認同問題,才不錄取楊女,且該公司代楊女公開性別認同,讓楊女被迫接受他人異樣眼光,甚至建議楊女使用無障礙廁所,也是否定其性別自我認同,勞動局依《性平法》裁罰30萬元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並無違誤,判該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