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自2012年11月至隔年2月底,對外宣稱她所籌設的直銷公司已和紐西蘭某集團簽約,成為該集團台灣直銷商所設立「全球易貨平台」的南部經銷商,可以經由上述平台買賣保健食品,以此為由招募會員投資。聲稱每投資10萬元或12萬元,每月可領取4,000元報酬為期1年。黃女又於2013年2、3月間,對外宣傳打算籌設公司投資冰淇淋事業,投資方案換算結果投資3個月的年報酬率為400%,2投資案共有26人為了賺取高額紅利,分別參與投資。
檢察官認為黃女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情形,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規定。
台南地院法官雖認同有不合理的獲利,但不認為吸金,法官指出,這2間公司有正常營運,證人也表示曾在冰淇淋店打工,起初生意還不錯。而直銷公司賣的營養食品都有標示價格,投資人也認為公司正常營運。另外,投資者的招募對象僅侷限黃女在直銷公司時的夥伴,而且在公司難以營運時,沒有擴大招募投資者。
法官認為,一般地下投資都會以穩定獲利當噱頭吸引消費者,但多數的吸金公司除沒有明顯運作,還會招募不特定投資人,與黃女的2間公司狀況不同,所以判黃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