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市議員高于軒挺韓色彩鮮明,多次言論引發爭議,去年5月被臉書粉絲專頁「打馬悍將粉絲團」po影片指出,「在高雄市議會不質詢韓國瑜,卻在質詢民進黨簡議員」,畫面曝光後,引來許多網友批評,其中一名黃姓網友留言:「不要期待破麻辦正事」,還有一名吳姓網友加碼翻出邱于軒過去的爭議言論,說道:「沒有素養的垃圾議員,邱于軒上次還造謠海音開放了民眾只會去上廁所沒錢聽音樂」。
邱于軒對批評她的網友留言截圖,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在檢方偵辦過程中,邱陸續對部分網友撤告,最後只告吳男1人。
檢方認為,吳男批評邱于軒身為民選議員,卻不對市政質詢,又曾經對海音中心發表過不當言論,雖然內容使邱于軒感到不快,且影響名譽,但吳的內容僅是對具體事實發表評論,罪證不足,在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一案偵結處分不起訴。
法院審酌邱于軒的質詢內容與網友批評的留言,認為吳男所稱「垃圾議員」「還不夠垃圾?」「垃圾的玻璃心」等偏激不堪之言語,與邱的質詢的公共事務顯無關連,而僅是對邱的人格貶抑謾罵,無從評論其為善意;吳男抗辯,邱為市議員,言論可受公評,且邱的問政能力涉及公共利益,固屬可受公評之事,應盡量予以包容。但法院認為,「垃圾議員」等謾罵足以對邱的人格尊嚴造成貶抑,逾越言論自由的合法範圍,淪為人身攻擊。
法院認定,吳男之言論不法侵害邱于軒的名譽權,造成邱「心神不寧,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一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吳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元,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含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各1天;吳男上訴二審,認為事發逾2年半、一般人因歷時久遠而淡忘,應無再刊登道歉聲明之必要,且對於邱的回復名譽毫無助益,而法院仍維持1元賠償,但將登報道歉改為在《蘋果新聞網》刊登1日,並於臉書公開置頂貼文7日。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原判決沒有違法,駁回上訴,判賠1元確定;但在公開刊登道歉聲明的部分,依照大法官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中的判決指出,「強制道歉」違憲,因此將此部分發回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