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照真表示,Google自1999年發展搜尋引擎、2002年發展Google News,都會用到新聞媒體的標題與第一段精華,有的還包括新聞照片縮圖。二十年來,Google從未因使用新聞媒體內容而付費,反而宣稱可為媒體帶來流量,而規避內容付費。林照真說明,要知道的是,Google在搜尋引擎、Google News導流後,便可和媒體進行廣告分潤。搜尋引擎的關鍵字廣告收入,則是全歸Google所有。
林照真表示,當媒體選擇和谷歌合作,谷歌廣告分潤抽成有兩種情形:第一種廣告分潤比例為谷歌抽成23.5%。也就是若廣告費100元,Google一定可以拿到23.5元,媒體則是「理論上」可以拿到76.5元。第二種廣告分潤比例則是谷歌抽32%,媒體最多只能拿68%,這其實是更常出現的廣告交易模式。也就是說,Google的廣告分潤最常是32%。而媒體並無法知道廣告主投注金額,也無法了解代理商抽成多少。情況常是Google給多少,他們就收多少,完全沒有置喙空間。
林照真也說,臺灣的廣告交易訂定的每千人曝光數(CPM)金額過低,讓媒體苦不堪言。但國外的CPM至少是臺灣的4、5倍。可見,臺灣媒體等發行商,在廣告交易中始終無法得到合理的售價。
林照真進一步說明,Google除了努力開發廣告運作系統外,更大的優勢來自於Google有辦法掌握使用者資料,這是因為它的免費策略奏效。Google提供的免費服務包括:搜尋引擎、Gmail、YouTube與Android運作系統、Chrome、谷歌地圖以及雲端空間其他服務等,都是Google收集使用者資料的主要工具。
林照真最後說,Google和臉書建立分潤比例高的廣告機制,並且因使用新聞內容獲益,卻不願為使用新聞付費,已經引發全球媒體反彈。如今,澳洲、法國已立法成功,要求跨國平台使用新聞付費,臺灣必須儘速推動相關立法。若臺灣媒體如果連生存都有問題,如何提供優良的新聞內容?臺灣如果沒有好的新聞內容,可能連民主政治都是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