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指出,本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出的「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是因應日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後的要求,規定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或港澳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
歐栩韶表示,中選會的草案將「競選罷免廣告」的定義,限縮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的宣傳廣告。也就是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規定。
歐栩韶認為,此草案適用的時間就只有正副總統競選期間28天、立法委員競選期間10天,時間非常短暫,將使得相關廣告有明顯的「法律假期」漏洞。難道,立法委員投票日11天以前,總統選舉投票日29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台企聯就可以合法地公開刊登廣告支持某候選人,或反對某候選人嗎?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政治獻金法》從2004年施行以來,對於政治資金來源的透明化,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有一定程度的正面功能。然而,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前數個月方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且僅有政黨及擬參選人就政治獻金專戶收支負有申報義務,明顯存在法規漏洞,不足以達到競選經費來源全面透明化目的。
賴中強說,政治實務上,擬參選人透過基金會、後援會或由友好助選陣營具名刊登支持廣告,具名舉辦造勢活動,此種「以第三方名義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義舉辦活動、刊登廣告」已成為競選過程中重要的經費來源,卻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金錢力量,顯有修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