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指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能否擔任我國公職」成為話題,然有部分人士曲解「大陸地區人民都是中華民國的人民,我們不可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偷渡我國國民即使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對該國效忠亦非不可的錯誤認知。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本應對國家負有明確忠誠義務,此與企圖併吞我國主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本不該存有雙重忠誠對象的模糊空間。
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陳方隅表示,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並將誓詞明白寫在憲法上,顯見就職時的宣誓有其神聖性存在,必須要用國家根本大法來做規範。一般來說,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會規定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就職時必須要宣誓,誓詞內容正是我們對公職人員的期許,是公職人員據以行事的基本承諾。
陳方隅指出,然而綜觀我國法制,除了總統誓詞明定於憲法外,其他各級公職人員的誓詞,有規定於《宣誓條例》與《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等法律者,有規定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者,更有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授權銓敘部以書表定之者,位階不一,有違法治國原則。且誓詞內容已出現明顯的不合時宜, 無法反映公職人員應積極守護國家主權,保衛台灣人民,維護民主、法治與人權的責任,並符合國民的期待。
經濟民主連合副祕書長許冠澤表示, 無論在法律上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一有別於我國之外國,或在法律上拒絕承認其存在,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係以併吞消滅我國主權為其目標,我國國民若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都將在事實上產生無可解消的忠誠義務衝突。為此,應於《國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明定我國國民持有外國國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除法律特別規定可同時擁有雙重國籍之特定公職外,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以明確釐清公職之效忠對象,避免有心人在國家忠誠問題上製造破窗效應。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鑒於科技進步及台海雙邊交流方式的多元化,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制特定人員赴中國之規範,已不足以涵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之主要往來態樣,無法防範於未然。因此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訴求「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之申報義務」「明定受管制人員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之必要處置措施」等三項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