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主嫌落跑的責任歸屬,李震華表示:「本案仍在偵查中,偵查主體、聲押職責均由檢方主導,在法院可能無保釋放被告的情況下,檢方本應當庭或即時請求法官同時裁定保全被告的措施。」
他強調,檢方在聲押抗告成功後,理應即刻採取包括電子監控、每日向警所報到等保全機制,以確保被告的行蹤可掌控。然而,檢方並未及時啟動相關防範行動,導致被告得以脫逃,暴露出檢方在重大犯罪防逃執行上明顯缺失,自應追究行政懲戒責任,以彰法治。
李震華進一步指出,審判中當被告未出庭時,法院確有責任執行拘提,但在偵查階段,實際上由檢方主導羈押流程,檢方對防逃措施應承擔主要責任。雖然法院於再羈押庭後,補充要求檢方執行拘提,引發過晚質疑。但事實上,這是法院在檢方疏於保全被告後的備位補充行為,主責在檢方次責在院方,兩者責任交疊之際造成誤解。
李震華認為,相關司法人員有必要接受行政調查與懲戒,除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更須提升萎靡不振的司法信任度。他指出,當前社會普遍對於司法案件的處理速度與準確性有所不滿,尤其對比柯文哲圖利案的快狠準,此次台南地檢署對於通緝及防逃措施的延誤,更加深了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危機。
李震華呼籲,司法機關應透過此次事件汲取教訓,強化重大犯罪防逃機制,以維護司法公信力,確保社會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