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痛批,司法對詐欺集團量刑過於輕忽,已是老問題,協會曾連發3次聲明指出輕縱輕判,導致犯罪成本太低,無法遏止犯罪,但至今仍不設法自省解決,導致詐騙行為不止。他直言:「法官在量刑時未能考慮社會現況和組織犯罪加重的立法初衷,而是一味沿用舊例,這種脫離民意及法意的裁決,正是詐騙猖獗的根本原因之一。」
李震華進一步指出,檢察官對古女的多次釋放值得檢討。他說:「一名詐團車手每次當庭釋放後,又繼續再犯,短時間內連續被警察逮捕十七次,檢察官竟都不聲請羈押,讓她不斷重操舊業,導致至少有18個家庭受害,但犯罪黑數應有數倍的家庭受害,檢察官的法律責任何在?為何機關沒有究責?」
針對法官輕判,李震華分析:「最輕1年以上的加重詐欺罪,法官一定是以未遂犯來減刑,才會判低於1年的刑度。但法官嚴重忽略,古女已是詐團的共犯,應按照組織犯罪的立法意旨先加重其刑,再考慮有無意願和解、賠償被害人,並在調查她是否得手,才決定是否減輕。」
李震華感嘆,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中包含理與情,不僅需有明確的執法依據,還需回應民眾的情感訴求。他指出,政府已多次提高詐騙刑度,也立了防詐專法,但檢察官、法官若未與時俱進,體察社會事理,警方再努力也是徒勞。他說:「如今的詐騙不僅針對貪財心理,更利用人性弱點與AI科技,受害者已不限於傳統印象中的貪財者。」
李震華呼籲,檢察機關與法院應對此案全面檢討,尤其是檢察官對該女子的多次縱放行為,應送交懲戒委員會進行評議。他警告,若司法無法展現威信和專業,恐難讓社會信任,更難平民眾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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