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草案內容,訂定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管理規範應包含管理方式、管理時間、違規處置、學生申訴之救濟途徑,及彈性管理與使用申請程序等事項。如涉及學生獎勵、管教或懲處措施者,應明定於各校學生獎懲規定,且符合國民教育法第44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及其相關規定。各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必須每3年至少應檢討1次。
草案重點有「分階段且以同一方式管理」,國中國小載具由學校或各班集中保管;高中則由學校以同一方式管理,如採學校或各班集中保管方式,則應妥善管理。
而高中學校訂定與增修管理規範時,應邀集師生及家長3代表共同討論,學生代表人數應不低於全體會議人數1/3。
另外「使用及管理彈性化」則讓學校可依不同載具類型及情境(如課堂臨時學習活動或個人緊急必要聯繫等),彈性調整管理或使用方式,並依教學現場需求制定各校管理規範。其中,國中國小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教育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明確化」「彈性化」與「分階段」管理,讓學校能有所依據並因地制宜,以兼顧維護教學秩序與學生合理使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