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3日獨家揭發,黃取榮10多年赴中國廣州暨南大學求學時便遭鎖定,後來被中國人士陳過吸收淪為共諜,他回來後找上民進黨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當中間人,滲透總統府前諮議吳尚雨及吳釗燮前祕書何仁傑。

檢調在黃取榮等人的手機裡,發現一款由中國研發特製的加密APP,黃藉此APP與中國聯絡,並傳機密檔案,不只讓賴清德在副總統任內出訪巴拉圭時下榻飯店及行程全都被掌握,就連副總統蕭美琴手機號碼及相關通訊錄等個資也外洩。
黃取榮此一共諜組織由於績效良好,中國後來請黃取榮在我國發展共諜組織,鎖定政府及政黨高層身邊機要人員,以10月萬月薪吸收,要搜集政府機密及政要生活習慣等大小事,台北地檢署及高檢署今起訴全案,黃取榮在北檢被依國安法及洗錢等罪起訴,求處共18年6月徒刑;在發展組織罪嫌部分,高檢署今另案起訴黃取榮,求刑12年以上。

台北地院收案後立即開接押庭,法官認為,被告黃取榮否認犯行,但依卷證資料,認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邱世元雖已坦承犯行,並供出全案上游共犯,但法官認定,依卷內資料,他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官認為,被告何仁傑否認犯行,但依卷證資料,認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被告吳尚雨坦承犯行,依卷內資料,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被告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官認為,考量本案不予羈押對國家刑罰權的傷害,應大於羈押對被告權利的侵害而符合衡平性原則。現尚無其他替代手段足確保被告到庭審判之進行及無其他替代手段確保被告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並予以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